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技術規範,具體指來自農業的初級產品的可靠性、可用性和內在價值,包括生產、儲存、流通和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殘留營養、危害和外部特征因素,不僅要求等級、規格、質量等特性,還要求對人和環境的危害程度。
法律客觀性: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的要求。第十壹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技術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發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第十二條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應當充分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聽取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意見,確保消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