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給予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評估時由熟悉情況的雙方當事人以公平的方式自願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所以法律對占用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補償。如果給有院子的房子和沒院子的房子壹樣的待遇,是不符合公平原則的。因此,對有庭院的房屋進行補償時,應根據房屋所有權人在評估時對庭院的使用情況進行合理補償。
上訴法規定,房屋拆遷中無論是院落還是空地都要進行補償,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並依法登記,然後進行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六十四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