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遷安置房不是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是生活必需的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出售、拍賣。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第二,拆遷安置房有房產證嗎?
1.不管房子是誰建的,對於擁有房屋的人來說,只有房屋的產權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否則就和房屋的承租人壹樣,所以拆遷安置房是有房產證的;
2.拆遷安置房都是包工頭或者其他開發商建的,所以房產證入住後無法辦理,壹般需要幾年才能辦理;
3.房屋拆遷安置的產權證需要辦理開發商的五證兩書、房屋拆遷安置房原房屋的房產證、查檔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4.拆遷安置房雖然是把原來的房子改造成另壹種情況的房子,但是也需要繳納稅費。只要涉及拆遷變更,稅費都是要交的。繳納的稅費包括契稅、印花稅、註冊費等。,和正常房子交的壹樣;
5.已辦理拆遷變更的被拆遷人死亡的,需先辦理拆遷繼承手續,再由新繼承人辦理拆遷安置房的拆遷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