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覆蓋所有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
2.夫妻壹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配偶分散且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壹年以上,且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農村低保標準的;
3、其他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4.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生活困難的,無經濟來源,逃避法律(法規)規定生活困難的,不屬於農村低保範圍。
法律依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六條。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以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電、水、燃料等費用確定,並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經濟發展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具體標準由市、縣(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實施。“十二五”期間,農村低保標準每年增長不低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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