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分擔機制,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和財政部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撥付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自然災害受災地區農村居民無法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救助受災群眾,安撫災民家屬,恢復重建受損房屋,購買、管理、儲存、運輸救災物資。
第三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原則。受災群眾的生活困難應主要通過自力更生、生產自救、互助互濟和當地政府救助等方式解決。地方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可能,確定受災群眾救助項目和補助標準,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對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和xx兵團,以下簡稱省份),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受災群眾生活救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