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死亡後,不火化而掩埋屍體是違法的。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的,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場所埋葬遺體或者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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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四條火葬應當在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進行;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
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安葬遺體建墳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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