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四條火葬應當在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進行;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第九條火葬區內的公民死亡後,壹律實行火葬。不在火葬區的公民,在火葬區死亡的,應當火化。
第十壹條依照本辦法規定必須火化的遺體,由死者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死亡證明後火化。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在醫院(含其他醫療機構)死亡的,喪主應當憑醫院出具的死亡通知書,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辦理手續後火化。(2)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經司法部門法醫鑒定後火化,並通知喪主辦理手續。(三)無名、無主遺體,經公安部門法醫鑒定後,通知殯儀館接運和火化。戶籍部門要根據死亡通知和火化證明註銷戶口,其實是為了擺脫中國奢靡的喪事和建墓地、占耕地的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