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發包方有下列權利: (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保護土地;”合同的規定,這是合同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責任。
第二,三年不種,土地會荒廢,會促進進壹步沙化,這是對土地的破壞。違反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權。
第三,如果對用人單位的處理不滿意,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處理:
(1),雙方協商解決即可;
(2)、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3)可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沈清提交仲裁;
(4)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監督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遵守約定
第五十壹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調解、協商或者調解、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