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村信用社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股金組成,對社員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幹涉。
第三條農村信用社成員是指投資農村信用社的農戶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農村經濟組織。農村信用社的職工應當是農村信用社的社員。成員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