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征收:
(壹)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尚未發現的,由最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壹個地方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不得在另壹個地方因同壹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