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遠離禁區。
3.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4.具備相應的養殖條件。
5.科學選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十九條動物養殖場、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條養殖場經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後,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養殖條件,並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編碼。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情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程序。
第四十條禁止在部分地區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縣規劃局有法定規劃,所以在建農場之前,壹定要去縣規劃局查看縣城的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