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有關自然保護區、禁獵(漁)區、禁獵(漁)期,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或者未按照特許獵捕證的規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捕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捕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漁獲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