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我國進行了壹些保險立法。由於政局不穩,沒有相應的實施措施,大部分都沒有真正實施。新中國成立後,保險立法歷經曲折。直到十壹屆三中全會,保險立法才有了很大進展。中國相繼頒布了壹些個人保險法律法規。6月30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保險法》。
《保險法》已經過四次修訂,即:
第壹次:
1992 165438+10月7日,NPC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首部法律的形式對海上保險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二次:
1995年6月30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保險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壹部基本保險法。它采用了國際上壹些國家和地區保險法與保險合同法相融合的立法風格,是壹部比較完整、系統的保險法。
第三次:
2002年,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和2002年10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對《保險法》進行了第壹次修改,並於2003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四次:
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新《保險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條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