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三農”工作的政策、法規和法律。貫徹落實市委決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3.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的規範性文件;研究提出推進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農業農村改革和“三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4.指導和管理農業綜合執法;5.推動全市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社會信用和鄉村治理的發展。領導組織改善全市農村人居環境。指導全市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和編制條例》。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應當符合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符合全面履行職能的需要,遵循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實行中央統壹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履行管理職責,對下級機構的設立給予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經批準的編制設置的機構,是錄用、聘用、配備工作人員、配備領導人員和分配經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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