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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轉換工作的待遇

法理分析:1,軍齡不滿10周歲的不予安置,采取買斷方式:每年47000元+住房補貼+服務補貼+6個月工資。2.軍齡在10工作滿6年,但軍齡不足16的,采取現金支付制,前10年每年3.2萬元,10年後每年5.4萬元,解決住房問題,每月工資(根據服役年限和立功表現)和醫療、遼寧保險待遇的比例自行支付;也可以選擇規劃安置。3,軍齡16年以上自主擇業(退休養老金比以前高,每月發全薪的百分比,解決住房和醫療問題),也可以選擇規劃安置(考公務員,立功加分,低分自主擇業)。4、軍齡滿25年也可以選擇退役。5.地方大學入伍在校期間算作軍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退役保障法》第二十壹條國家通過退役、轉業、按月發放退休費、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役軍官。移交人民政府安置退休的,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轉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職務、等級、貢獻、專長以及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等級。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通過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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