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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是連續犯還是繼續犯?

法律主觀性:

虐待罪是壹種持續性犯罪。行為人的每壹個行為都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沒有獨立的意義。但其繼續實施的幾種虐待行為,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完整犯罪行為,達到法律規定的情節惡劣程度,構成完整犯罪。之後,施暴者的虐待行為仍處於持續狀態,直到被虐待者告知施暴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壹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等被監護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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