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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懷孕住院,調崗降薪,直至辭退。法院判決該公司違法,賠償1.9萬元。從法律角度如何判斷該事件?

《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系: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不是這樣,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的女職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如果沒有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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