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某些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2號)第壹條規定,保險公司開展1年以上的返還型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所謂壹年以上可返還型壽險業務,是指保障期限在壹年以上,到期返還本息的普通壽險、養老年金保險和健康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身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18號)第二條規定,對特定險種的人身保險,可以免征營業稅,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並列入免稅名單的保險公司提供的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凡未列入免稅名單的,壹律征收營業稅。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保險公司新設立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等特定險種審批免征營業稅之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免征營業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後,可在以後應繳納的營業稅中抵扣,抵扣不全的由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因此,原則上對保險公司開展壹年以上的返還型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但該險種在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並納入免稅名單的前提下,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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