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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是壹種法律行為,有以下兩種形式:

1.合法解散

2.協議的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發生下列法定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中止合同效力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壹致,在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5)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盡到應盡的責任的(6)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的(7)保險標的部分滅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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