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公司辦理醫保時,壹定要提供收據原件,因為商業醫保和醫療保險是互補的,醫保報銷後的剩余部分由保險公司報銷。收據原件是真的,現在科技手段更好,復印件也能偽造。為了防止騙保和公平,保險公司是這樣規定的。
法律依據:
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接到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事故通知後,應當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要求賠償的註意事項,並指導有關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以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用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虛報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的行為之壹,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或者費用的,應當返還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