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界定棚改貨幣化安置統計口徑及相關事項的通知》。
棚改貨幣化安置方式包括直接貨幣補償、政府組織棚改居民購買商品房安置和政府購買商品房安置。各地要分別按以下統計口徑核定棚改啟動任務:
(壹)實行直接貨幣補償的,以棚改項目為單位,按照貨幣補償核定開工數。具體按以下公式核定:直接貨幣補償開工數=項目貨幣補償/(當地上年度新建商品房均價×80平方米),計算結果四舍五入,不進位。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應分別核定開工數,其中貨幣補償的開工數按上述公式核定;實物安置房開工數量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明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統計口徑的通知》(15[建總] 1153號)執行。
(二)政府組織居民購買商品住房(含地方政策性住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的合同(協議)中規定的購買住房套數核定建設金額。按上述規定不能統計的,可以按照前款的公式進行核算。
(三)政府購買商品房(含地方政策性住房)用於安置的,按照政府部門或其委托單位與商品房所有權人簽訂的購房協議(合同)中規定的購買套數核定建設金額。
原統計口徑與上述規定不壹致的,壹律按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