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因懷孕被辭退的,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不服仲裁裁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懷孕,職工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需要順延至女職工相應情況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