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受害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第二,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檢察院監督。《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第壹款明確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申訴部門起訴,並予以受理。”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九條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