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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對毆打精神病人的處理

法律分析:

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犯罪行為,如故意傷害。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精神病人尚未治愈,可以強制其接受醫療。精神病人有法定監護人的,可以要求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不是說精神病人不會被拘留。如果符合相關拘留規定,也可以拘留精神病人。不要以為精神病人可以逃脫法律的懲罰。精神病當事人會不會被拘留,能不能拘留等等。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四十三條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認定犯罪嫌疑人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條件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

衍生問題:

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采取約束措施有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采取約束措施的規定如下:

(1)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不宜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2)認為公安機關應當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而未采取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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