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壹審判決,有四種情況:
1.被告出庭的,可以在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後,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索要生效證書;
2、被告未到庭,即缺席判決,公告期屆滿後(60日,自公告之日起計算),十五日後,即公告後75日,可以索取有效證明;
3.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判決書送達十日後,可以要求出具民事部分的生效證明,刑事部分不需要生效證明。
4.對於涉外案件,由於上訴期為30天,有效證明送達涉外方30天後才能請求。
有效證明去哪裏法院?
法院學生的有效證明可以由原法官出具。生效證明是指法律文書經過上訴期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效力證明書分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裁決書效力證明書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效力證明書。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判決發生效力的證明,並加蓋法院印章。在法院不主動出具判決生效證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在收到離婚判決書後,應在文書生效後及時向法院申請出具生效證明,以免日後辦理相關事務時造成不必要的延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