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判決效力的證明在哪裏出具?

判決效力的證明在哪裏出具?

判決的有效性證明由初審法院簽發。根據壹審或二審的情況,出具有效證明的時間不同:1。壹審判決的,判決送達後十五日內未提出上訴的,判決生效,可以向壹審法院申請出具生效證明;2.二審判決的,在判決作出並送達後生效。需要向二審法院申請有效證明。

如果是壹審判決,有四種情況:

1.被告出庭的,可以在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後,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索要生效證書;

2、被告未到庭,即缺席判決,公告期屆滿後(60日,自公告之日起計算),十五日後,即公告後75日,可以索取有效證明;

3.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判決書送達十日後,可以要求出具民事部分的生效證明,刑事部分不需要生效證明。

4.對於涉外案件,由於上訴期為30天,有效證明送達涉外方30天後才能請求。

有效證明去哪裏法院?

法院學生的有效證明可以由原法官出具。生效證明是指法律文書經過上訴期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效力證明書分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裁決書效力證明書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效力證明書。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判決發生效力的證明,並加蓋法院印章。在法院不主動出具判決生效證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在收到離婚判決書後,應在文書生效後及時向法院申請出具生效證明,以免日後辦理相關事務時造成不必要的延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 上一篇:為什麽挪威最高刑期只有21年?殺了85個人的變態怎麽能判得這麽輕?
  • 下一篇:萍鄉元佳交通事故理賠代理服務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