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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決或裁定中所認為的可以作為判決或裁定的結論,其法律效力如何?

法院在判決、裁定中考慮的內容不能作為判決、裁定的結論,但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

根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對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中“法院認為”的部分,屬於對判決結論的推理和說明。從推理和解釋中推導出判斷結論。

在“法院認為”的說理解釋部分,可以在說理的同時直接陳述判決結論。這裏說明壹下,判決書的結論是,判決書的書寫涉及認證是否充分的問題,不涉及法律效力。判決的效力體現在判決的結論上。

擴展數據:

判決書的正文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作出的結論,法院認為是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和作出判決理由的說明的部分,本身不構成判決書的內容。

證據推理是判斷推理的起點。“證據與事實相統壹,事實與法律相統壹”是判決推理最基本的要求。認定的事實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適用的法律必須以相應的事實為依據。

總之,證據證明事實,事實適用法律。壹方面,證據推理是事實推理和判斷結論的前提;另壹方面,證據推理也是判斷推理的必然要求。

為了保證判決書中證據的合理性,撰寫判決書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內容必須包括雙方當事人提供了哪些證據,法院認定了哪些證據,認定的證據內容是什麽,其證明力如何,法院沒有認定的證據及其理由。

石家莊仲裁委-最高法院案例: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不能作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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