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非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依法享有除外責任的保障。所謂“除外責任”,是指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以及超出保險條款中事先載明的範圍的損失。即使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公司也不會賠償。
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或者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1)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和沒收;
(2)競賽、測試和工廠維修;
(三)飲酒、吸毒、被下藥、無有效駕駛證的;
(四)保險車輛牽引未保險車輛和其他牽引物造成的損失,未保險車輛牽引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5)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導致被保險人或第三方停業、停駛、斷電、停水、停氣、中斷通訊等間接損失(即減少可獲得的利益);
(6)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的故意行為,即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的結果,並且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以上六項條款與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的除外責任相同。此外,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還分別規定了車輛損失險的五種除外責任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四種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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