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根據即將出臺的民法典的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或者續訂租賃合同時,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否則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什麽是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出租人是有權使用或受益於該條款的壹方;承租人是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或收益權的當事人。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取決於租賃物的交付。當事人在未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下,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暫時使用和收益,且該標的物不是消耗品的,可以適用租賃合同。租賃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租賃合同包括不動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示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