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離婚不構成犯罪,但離婚無效。申請離婚的壹方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宣布離婚壹方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欺詐離婚是指壹方當事人為了達到真正的離婚目的,為了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而承諾先與另壹方離婚後再復婚的行為。離婚不是小事。自然人解除婚姻既是個人行為,也是社會行為,會涉及他人、社會乃至國家的利益。民法典中規定當事人協商達成的離婚協議,必須向法律部門提出離婚申請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保證了國家公權力對離婚的適當幹預,有利於進壹步規範登記離婚制度。從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義務來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承擔審查義務,發揮其維護當事人婚姻關系的屏障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八條* *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