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數額較大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實施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惡意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是違背他人意誌的惡劣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構成犯罪,是刑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