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強制人們集中進行法制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以戒除不良嗜好。期限是六個月到兩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經公安機關處理後賣淫、嫖娼的,予以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賣淫嫖娼都要強制性病檢查。對患有性傳播疾病的人進行強制治療。第五條明知他人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奸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