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在票據上簽名,並應當在票據上註明代理關系。簽名人在沒有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名的,由簽名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對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