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三)軍事檢察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
省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三)基層人民檢察院,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的需要,設立必要的業務機構。市人民檢察院和檢察官人數較少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可以設立綜合業務機構。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必要的輔助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