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據此,公司被撤銷後,作為公司股東,有義務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職責:清理公司財產,處理公司與清算有關的不明業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