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或者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只有保證人有過錯的,只有保證人對訂立合同的過錯承擔責任,其責任範圍應當是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因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的共同過錯造成保證合同無效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按照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