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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44條

《勞動法》第4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展數據:

“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務)對應的工資。工作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壹般每日不得超過0小時,因特殊需要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休息日”是指公共假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勞動者的休息日實行輪休制的,輪休日為休息日。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當等於加班時間。如果不能補休,只能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

“法定節假日”包括新年1天(10月1天)、春節3天(農歷正月初壹、初二、初三)、勞動節3天(5月1天、2天、3天)、國慶節3天(10月65438+65438天)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壹般不安排補休。

參考資料:

《勞動法》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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