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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破壞水利設施的法律是什麽?

法律分析:堤防、水閘、護岸、泵站、排水渠、水文、通訊設施及備用防洪設備和材料等。,首先是公共設施或公共財產,其次是防洪工程設施,壹旦被破壞,被占用和損壞的後果是很大的,直接影響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法律嚴格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壞、損毀。根據《防洪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對破壞、侵占、損毀水利設施或者材料的,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如修復、補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損毀堤防、水閘、護岸、泵站、排水系統、水文通信設施、防汛備用設備、物資等防洪工程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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