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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別人的照片曝光,把眼睛其他部位的馬賽克去掉,這算什麽法律,還沒完沒了的侮辱長相,算侵權嗎?如何維權?

這種行為侵犯了肖像權和名譽權,可以去法院起訴維權。

相關法律法規

1.《民法通則》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解讀:肖像權的權能包括專有制作權、專有使用權和利益維護權。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是未經許可,無正當理由制作、使用他人肖像。此外,惡意非法損毀、玷汙、醜化他人肖像的行為,也構成侵犯肖像權。現代社會的人物肖像越來越多,但使用他人肖像必須得到肖像所有者本人的同意,否則會侵犯肖像權。至於是否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才能構成侵權,這個法律在今天的實踐中已經逐漸被拋棄。

2.《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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