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1.《民法通則》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解讀:肖像權的權能包括專有制作權、專有使用權和利益維護權。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是未經許可,無正當理由制作、使用他人肖像。此外,惡意非法損毀、玷汙、醜化他人肖像的行為,也構成侵犯肖像權。現代社會的人物肖像越來越多,但使用他人肖像必須得到肖像所有者本人的同意,否則會侵犯肖像權。至於是否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才能構成侵權,這個法律在今天的實踐中已經逐漸被拋棄。
2.《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