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超出登記核準的經營範圍或者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關於企業法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效力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無效。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
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經營限制,企業法人簽訂的超出經營範圍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百度百科-超出管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