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上發行企業債務評級應達到A-1,對企業性質和發行規模不設門檻限制;
2.企業應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本次發行文件。發行文件至少應包括發行公告、招股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法律意見書、企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最近壹期會計報表;
3.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企業應當按要求持續披露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和季度報告,以及交易商協會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的程序:
1,企業確定發行項目主承銷商;
2.主承銷商企業提交發行材料準備清單;
3.主承銷商組織各中介機構完成盡職調查,組織準備註冊材料;
4.企業與主承銷商簽訂承銷協議;
5.主承銷商應向交易商協會提交完整的註冊文件,包括短期融資券的招股說明書、公告、評級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6.交易商協會核實後,對企業進行了註冊,並擇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完成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