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記者或證人將被詳細詢問案件的大致經過和犯罪現場。
2.指示是否應為案例級別創建詳細記錄(問答類型)。警官會給當事人讀筆錄問答,問當事人是否屬實,然後讓當事人簽字。
3.警官會留下聯系方式,當事人有其他情況可以及時聯系,也留下當事人的聯系方式,方便民警及時聯系;
4.警官會告知當事人案件的壹般處理方法和流程;
5.案件偵破後,警方會通知當事人結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信息應該被記錄下來。
同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壹辯護律師的,或者兩個以上未涉案但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壹辯護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要求其更換辯護律師。第二十三條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該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公安機關,並根據辦案需要抄送同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決定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同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涉案財物和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的公安機關。
對於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需要提起公訴的,由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