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紀律的內容有哪些?
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和違約責任(履約紀律)。
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上班,並休事假、病假、年假、探親假等。按要求(考勤紀律)。
根據生產和工作崗位的職責和規定,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生產和工作紀律)。
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則(安全衛生紀律)。
節約原材料,愛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和物品(日常工作和生活紀律)。
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保密紀律)。
紀律獎懲規則(獎懲制度)。
與勞動和工作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和其他規則(其他學科)
從列舉的八項勞動紀律內容來看,用人單位可以從五個方面制定規章制度,分別是:勞動合同管理(或人事管理)、考勤休假、生產工作、獎懲、其他。
第二,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勞動紀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勞動紀律的生效。壹是內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因此,在制定勞動紀律時,應註意以下事項:勞動紀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用人單位有用人自主權,勞動紀律的制定是用人自主權的集中體現。因此,法律認可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院審理的依據。但是勞動法本身就是壹個嚴格控制勞動關系過程的法律規範,體現在勞動紀律的制定上,法律有相當明確的要求。制定勞動紀律的首要條件是不得與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