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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購其他企業旗下的集團財務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哪些監管政策?

我國的財務公司可分為兩類:壹類是非金融機構型財務公司,是在企業集團內部籌集資金設立的,其目的和任務是為企業集團內部的企業籌集資金和便利資金,以促進其技術改造和進步;第二,金融機構是財務公司,為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是主要從事中長期金融業務的非銀行機構。

妳指的是第壹類金融公司。

如果想買財務公司,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財務公司的資本金主要從成員單位(包括中外合資的成員單位)籌集,成員單位以外的股份不得超過40%。妳屬於會員單位以外的單位,所以妳要收購壹家財務公司,最多不能超過其40%的股份。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財務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a)更改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範圍;

(四)變更註冊資本;

(5)調整所有制結構;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變更經營場所;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

如果購買股權,需要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以上評論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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