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信貸。大多數情況下,銀行也是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幹預企業,保護債權和資產。
2.融資租賃。這樣,在債務清償之前,債權人始終擁有租賃物的合法所有權,可以對企業可能的資產轉移或隱匿產生很強的約束作用。
3.公司債券。債券融資在抑制債務代理成本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商業信貸。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16條第1款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四)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