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組織和恐怖人員名單有所調整,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
2.安全部或者國家安全部發現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采取凍結措施有錯誤並書面通知的;
3、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處恐怖活動、處置相關資產等要求及書面通知;
4.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明確要求處置相關資產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管理和處置根據本辦法凍結的資產;沒有規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資產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對金融機構或者特定非金融機構采取的凍結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受理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程序向公安部報告。公安部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確實不宜凍結的,應當決定解除凍結措施。
中國證監會-涉恐資產凍結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