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
2.檢查記錄應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火災探測周期:
1,未規定建築消防設施的檢查時間,但壹般情況下,每年至少應進行壹次全面檢查,包括所有設備、構件、部件等。,確保設備完好有效,檢驗記錄應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2.如果消防設施設在壹些緊急和安全的地方,需要壹個月檢測壹次,有的需要壹天檢測壹次。測試時間根據不同地區進行規劃。在消防意識強的地方,檢測周期更短。
3.壹般情況下,賓館、商場、市場等公共娛樂場所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在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後的每年年底前,需要將年檢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綜上所述,消防設施的檢測壹般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檢測公司進行,而維修公司只是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修,並不具備建築消防檢測資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