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0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七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壹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拒絕經營者的強迫交易行為。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性,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知道存在缺陷的除外。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保修、更換、退貨或者其他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標準;(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產品的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書和實物樣品上標明的質量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