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壹是保護意識和維權能力薄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不經常、不廣泛、不深入,少數經營者法律意識仍然薄弱,欺詐、不平等交易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依然存在。壹些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還缺乏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對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辨別能力較弱。有時候他們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卻不知道向誰投訴,如何投訴。部分消費者證據保護意識薄弱,舉證能力差。
二是部門聯動協調不夠好。相關職能部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市場監管方面的整體聯動和協調不夠,沒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消委會少數理事沒有充分履行職責,明知自己是消委會委員,有責任受理消費者投訴。但由於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不同,對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認識不完全統壹,工作不完全協調,有時還存在相互推諉、脫節的問題。第三,侵權時有發生。主要體現在壹些領域和行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如個別商場、超市、商店的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在壹些商場、酒店、賓館,仍有“拆封概不退換”、“本酒店禁止飲料”、“包間最低消費”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告示。有的商家利用名人效應,代言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通信行業經常收到盜話費的莫明的垃圾短信或電話,消費者意見很大。出租車行業欺騙、甩客、拒載、強行合乘,被禁止。請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