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產協議公證所需材料:
1,是個人身份證明,比如身份證,戶口本,結婚的人必須帶結婚證等等。
2.如未取得約定內容相關的房屋所有權證,應攜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協議內容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以及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權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處置等原則。
二、出具公證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身份真實合法,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資格。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證明對象的內容和形式真實合法。
4.公證程序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處提交行為或者事實證明。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其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