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消毒產品的衛生安全性時,應當對消毒產品進行檢驗,並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所有檢驗項目都要用同批次產品完成(檢驗項目要符合要求)?
首次申請備案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檢測應當在具備相應條件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進行。而且檢驗報告需要出具產品符合性的壹般結論,檢驗機構應當符合消毒管理的相關規定,通過實驗室資質認證,在核定的檢驗能力範圍內從事消毒產品檢驗活動。(實驗室不需要特別授權)
繼續備案的,消毒產品中只檢測重點項目。其中,消毒劑(消毒劑)的檢驗項目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壹項抗力最強的殺菌試驗,消毒劑(消毒劑)的檢驗項目為主要殺菌因子的強度和壹項抗力最強的殺菌試驗,生物指標的檢驗項目為細菌含量的測定,滅菌化學指標的檢驗項目為顏色變化的測定。兩年內通過國家監督抽檢的檢驗項目不能再做。
健康與安全評估報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第壹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為四年,第二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長期有效。?
法律依據: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範。
第壹條為加強對消毒產品中標簽和說明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生產、經營或使用的進口和國產消毒產品標簽和說明書。
第三條消毒產品標簽和說明書標註的相關內容應當真實,不得有虛假誇大、表示或者暗示治療效果和對疾病的作用的內容,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應使用中文標識,如有外文標識,其顯示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二)產品名稱應當符合衛生部關於健康相關產品的命名規定,包括品牌名稱、通用名稱和屬性名稱;具有多種消毒或抗菌(抑菌)目的或含有多種有效殺菌成分的消毒產品,可以只用商標名(或品牌名)和屬性名命名。
(三)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名稱、劑型、型號、批準文號、有效成分含量、使用範圍、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期限應當與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相壹致;衛生產品主要有效成分的含量應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範圍。
(四)產品標識的執行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標註國內產品的企業標準應當依法備案。
(五)殺滅微生物的類別應按照衛生部《消毒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表述;衛生部批準的消毒產品殺滅微生物的類別應與衛生部許可時批準的類別壹致;未經衛生部批準的消毒產品,應當與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壹致。
(六)消毒產品對安全儲存和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在產品標識中明確註明。
(七)標註生產企業信息時,應同時標註產品責任單位信息和產品實際生產加工企業信息(兩者相同時,不必重復標註)。
(八)標註的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應為實際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號。